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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的生效時間,醫療保險的時間

(一)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1、第一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自辦理保險手續之日起次月起,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當地稅務機關每月第一日起生效。醫療保險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P>2、被保險人自錄用之日起至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生效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雇主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在補償生效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P>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待遇,為職工支付醫療費用。停職期間,由本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參保人員

從用人單位辦理減退手續后,在次月內被新用人單位錄用并辦理了續保手續,或在次月內以個人身份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向地稅部門繳納了自續保當月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予中斷;中斷繳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到該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后特殊情況的處理

被保險人因登記、收取保險費延誤,就診時未刷卡支付醫療費用的。使用當地稅務部門簽章后的繳費收據;延遲出示社保(醫療保險IC)卡的,由當地稅務部門在簽章后向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繳費收據和個人繳費憑證。社會保障機構的制卡部門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有效結算后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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