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我們都需要的一種保險,所以很多人會在第一次為自己計劃醫療保險。讓我們看看下面,醫療保險賠償的比例是多少?想了解更多關于醫療保險可以退還的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醫療保險賠付率
首先,醫療保險藥品與非醫療保險藥品存在差異,根據醫院的水平,報銷的起算線也不同。
一般A類藥品可以享受全報,C類就需要全部自負費用,而B類報80%,自負20%的比例。
假如一個人在醫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級醫院就診住院,那么就先減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級醫院就診住院,就先減去1000元;如果是三級醫院就診住院,就先減去2000元,這就是起付線的不同。
其次,醫保也有除外責任,下面十項不在醫保報銷范圍內
1、特殊醫療費用中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其購買器官、組織的費用以及使用超出《鎮江市職工醫療保險藥品報銷范圍》外的抗排斥藥品、免疫調節藥品費用;
2、工傷、職業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毆;
5、酗酒致傷;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傷害;
8、醫療事故;
9、美容、健康體檢;
10、其他不屬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
第三,出差、探親及長期住外地參保職工在外地發生醫療費報銷政策規定
1、參保職工出差、探親在外地發生醫療費用、只報銷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外地急診費用,非急診原因住院,所有費用一概不予報銷。
2、參保職工在外地居住時間超過6個月,按長期住外地人員性質報銷醫藥費。
3、長期住外地人員應由單位提供證明,確定二所定點醫院(應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辦理《鎮江市長住外地職工醫療費報銷卡》
4、長期住外地職工必須堅持節約原則按規定限量開藥(每就診一次,急性藥量在3日以內,慢性病藥量在10日以內,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可延長到30日量),超過上述標準,藥費不予報銷。
5、長期住外地職工轉診、需由當地定點醫院簽署意見,按屬地原則逐級轉診,轉診醫院屬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確定的特約醫院。個人先自付總費用10%,然后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費用,其它醫院,個人先自付總費用20%,然后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醫療保險可以退嗎
一、多繳職工醫保費的退費處理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以下簡稱個人參保人員)政策性因素的退費,要嚴格以政策文件為依據,客觀公正的處理。
1.對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費后,經審核符合享受渝辦發〔2009〕353號、渝人社發〔〕182號文件規定的醫保繳費費率優惠和財政補助(以下簡稱醫保優惠政策)的個人參保人員,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對嚴格按照渝府發〔2009〕29號文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參保的人員,可申請退還按渝辦發〔2009〕353號規定應享受的繳費費率優惠和財政補助的費用。對未按渝府發〔2009〕29號文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的人員,根據區縣在市級統籌前貫徹落實以上文件精神及躉繳時的繳費標準,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定退費金額,并提出退費申請,經本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后,報市社保局復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批準后,方可退費。
2.對個人參保人員按年度正常繳費后,經審核符合享受醫保優惠政策,但又轉為單位參保職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醫保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退還。具體退費標準按本項第1目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并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形成重復的繳費,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復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4.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渝府發〔2009〕29號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并按年繳納了醫保費后,該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改為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1號)規定,繳納余命醫療費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形成在同一時間段內重復繳費,其本人可申請退還退休當月到本年末重復繳費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復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二)個人參保人員死亡的退費,要遵循繳費與待遇享受期對應關系,實事求是的處理。
1.對一次性按二檔標準躉繳的個人參保人員在按規定享受了該筆繳費對應的醫保待遇(含劃個人賬戶)后死亡的,仍按照渝人社〔2009〕58號文件處理,即按其死亡當月個人賬戶劃入標準,及一次性躉繳的剩余年限(計算到月),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剩余年限應劃資金,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退。
對個人參保人員按二檔標準按年繳費,并按規定享受了該筆繳費對應的醫保待遇(含劃個人賬戶)后死亡的,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當年剩余月份應劃資金,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退。
2.個人參保人員在當年內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費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次年1月1日以后對應的參保費用。按年繳費的個人參保人員在當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繳納的年度醫療保險參保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費。
(三)個人參保與單位參保重復繳費,以及退休后多繳費的退費,要確保繳費年限接續,不重不漏的處理。
1.個人參保人員按年繳納醫保費后,年中轉為隨我市單位參保形成重復的繳費,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復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2.個人參保人員辦理完退休手續后仍繼續繳費,經審核其滿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對退休后超過醫療保險規定繳費年限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含大額醫保費),可申請退還。對其個人賬戶按退休且滿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的劃入標準和多繳費月數等進行清算,多計入額應在退費時抵扣。
3.參保職工因參保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滯后,其應退休時已滿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應退休之月后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按規定計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額的余額退還單位,個人賬戶計入額按退休標準規定進行清算(對多計入額應抵扣),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由參保單位參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負責支付。對于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審批造成的滯后,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按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
(四)其他退費
在市醫療保險統籌前,區、縣的政策規定,被保險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應當按照鎖定項目、鎖定標準和鎖定頭的原則退還和辦理。退費申請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區、縣人社局、財政局審核后,由市人社局、財政局報市社會保險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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