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1年9月30日劉先生向我司報案,聲稱在9月25日18點19分在昌吉市世紀大道與三者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一人受傷案件,標的非第一現場報案,自稱當時不知道保險在哪家保險公司購買?在我司處理案件中,發現此案件承保時間與出險時間相差兩小時,我司通過案件風險點,走訪案件有關人員和交警隊,發現事故發生時間距離保單生效7小時。后經過和駕駛員多次溝通,告知駕駛員其中的利害關系,客戶最終承認事故發生時間早于保單起保時間。
二、案列分析
標的在投保時交強險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將非保險期內發生的事故故意隱瞞,向我司進行報案并要求索賠,因案件賠款未支付,最終銷案處理。
三、風險提示
(一)對于名下的車輛保險期限,應做好登記并提前續保。避免在脫保的情況下使用車輛,造成財產和人身傷害情況發生。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來源自太平洋保險-PC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