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保險行業協會接到部分消費者咨詢及反映,在疆內一些地區出現名為:某交通服務有限公司、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機構向消費者,特別是向運輸公司消費者出售“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單”、“交通安全系統監控服務單”等行為。對此,新疆保險行業協會提醒廣大車險消費者:“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非保險,如遇事故理賠、標的轉讓、服務維權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依法設立具有保險產品銷售資質的保險公司購買車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車險消費者
什么是“機動車輛安全統籌”?
XX汽車統籌服務公司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是我們部分統籌服務公司推出的所謂一項“新服務項目”。“統籌費用 比保險公司的車輛商業保險費用低,具有風險補償功能,服務和保險公司一樣”
新疆保險行業協會
??? 注意陷阱!
部分車主在向汽車服務公司或運輸公司辦理掛靠手續時,除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外,會被要求加入 “車輛統籌”并繳納一定的統籌費用。部分消費者在購買該項服務后,會誤認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就是車輛商業保險單;還有一些車主,則輕易聽信經辦公司“統籌費用比商業保險費用低,具有風險補償功能,統籌費也將作為事故理賠專用基金,實行統一調劑和經濟互助”的話術,從而放棄購買商業車險“裸奔”上路。
新疆保險行業協會提醒廣大車險消費者,如果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后,可能存在如下風險: ?????????? 01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服務公司不是根據《保險法》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無業務監管單位,當這些公司出現撤銷、破產倒閉或公司法人發生問題時,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有限責任,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02 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后,一旦產生法律糾紛, 消費者要么沉默,要么訴至法院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目前全國有關“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別法《保險法》來執行。統籌服務公司提供的統籌服務本質屬于保險業務,但統籌服務公司無保險經營許可,法院不支持按照保險法來執行,而且統籌服務公司注冊資本有限,如果資產少無法履行合同,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如果涉及到第三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將無法得到賠償。 03 發生理賠糾紛時無法得到有力保護,目前車輛安全統籌沒有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如何理賠、理賠標準、賠多賠少、何時賠付都是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 合同約定。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后發生事故,按照統籌合同約定賠償,一旦出現糾紛,無調解糾紛解決機制。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若碰上大災大難,統籌服務公司無力支撐巨大風險賠償。 04 無法享受到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增值服務及《保險法》賦予的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等法律保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 僅是一份合同,并不能發揮保險預防風險,減少損失、風險 轉嫁等作用。 05 目前,保險行業建立了機動車輛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在保險公司連續投保的車輛根據歷史出險情況,能夠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優惠。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車輛,以后再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時,則無法享受連續投保及無賠款優惠。
?? 為了確保您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請選擇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審慎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類型產品。??
轉載自:“新疆保險”微信公眾號
來源自新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