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醫療保險怎么轉移接續呢?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基本醫保關系怎么轉移接續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關于醫保轉移接續的問題,我們首先可以了解一下相關的條款規定。
《社保法》有關條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保關系隨自己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本條是對于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
1.城鎮基本醫保之間的轉移接續。城鎮基本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依照《社保登記管理暫行方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員工基本醫保;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保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政策參加城鎮員工基本醫保或城鎮居民基本醫保。
城鎮基本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參加新就業地城鎮基本醫保的,由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保待遇。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保關系轉移劃轉,個人賬戶余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
2.城鄉基本醫保之間的轉移接續。農村戶口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由雇員公司依照《社保登記管理暫行方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員工基本醫保。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愿選擇參加戶口所在地新農合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保,并依照有關規定到戶口所在地新農合經辦機構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新農合參合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保后,由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戶口所在地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按當地政策退出新農合,不再享受新農合待遇。
因為勞動關系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保關系的農村戶口人員,可憑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新農合經辦機構申請,按當地政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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