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一)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后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通知受托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