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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哪些人員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哪些人員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繳納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

2、繳納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

3、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注:參加上海市外勞力三險的女性職工暫不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如何確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另增加天數的情況—-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女職工年滿24周歲),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從業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標準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注:參加上海市外勞力三險的女性職工的生育生活津貼待遇——公司直接發放其當月基本工資。

如何申請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在生產或流產后直接至就近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2、生育醫學證明(由醫院出具)

3、結算賬戶卡(銀行卡)

注:以上均需要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4、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單》

5、至戶籍所在地(本市戶籍)或居住地(外省市戶籍)的街道辦事處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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